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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苗栗縣獎勵民間投資自治條例」施行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01年3月4日屆滿,當然廢止。

刊登日期:2022/11/30
發文日期:2022/11/1
發文文號:府行法字第1110209039號
主旨:「苗栗縣獎勵民間投資自治條例」施行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01年3月4日屆滿,當然廢止。
發文機關:苗栗縣政府
依據:「苗栗縣獎勵民間投資自治條例」第16條。
公告事項:「苗栗縣獎勵民間投資自治條例」自中華民國96年3月5日公布,其施行期間至101年3月4日止,施行期間屆滿,當然廢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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